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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大师致命火舌(上海科技园死亡案)答案完整版攻略

时间:2021-03-25 14:44:21来源:其它

犯罪大师致命火舌凶手是谁?Crimemaster犯罪大师突发案件致命火舌(上海科技园死亡案)更新,此次,最新突发案件致命火舌依然是四位嫌疑人。下面就为大家带来Crimemaster犯罪大师致命火舌(上海科技园死亡案)答案完整版攻略。

案件真凶

保洁,朱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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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1年1月8日19:35,上海警方收到某科技园保安报案,报案人称科技园内某研究所有一位员工于实验室内身亡。警方立即前往并封锁现场;经调查,警方已锁定四位嫌疑人。因本案质恶劣,警方现选择将线索公开,希望全球侦探协助调查。

死者信息

陆怡然,女,25岁,166cm,57kg,外形姣好,家境富裕,为人骄傲自负;现担任研究所核心技术研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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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信息

王嘉铭,男,31岁,188cm,72kg。研究所所长。外形俊朗,格传统刚直。几年间研究所曾面临倒闭风险,但因后来及时研究出的新专利起死回生。

白秋原,男,26岁,172cm,62kg。研究所化学工程师。死者现任男友,于2017年1月8日两人确定恋爱关系。

吴昕晨,女,28岁,166cm,58kg。从王嘉铭创业之初就勤恳踏实地跟着他工作,入职研究所已五年。目前为陆怡然的实验助手。

朱玲芳,女,46岁,166cm,56kg。离异,女儿两年前自杀离世。一年前来到案发科技园区应聘了清洁工一职,负责研究所所在楼层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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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思路

利用身份装扮做不在场证明;作案动机。

案件详解

死因

根据尸检报告中颈部多处骨折、眼结合膜点状出血、双肺叶间裂可见小片状出血、无生活反应的体表破裂和胃内无碳末的表现,可以判定死者是机械窒息死亡后遭焚尸。

焚尸时间点

根据研究所监控线索,可得王嘉明离开时,陆怡然,吴昕晨均留在11号楼;王嘉明二次进入离开后,朱玲芳打扫离开时吴昕晨仍留在11号楼;吴昕晨离开后白秋原和陆怡然进入11楼,根据监控和口供可侧面证明吴昕晨离开时白秋原在现场。

焚尸关系(合作可能)

根据嫌疑人线索及社会关系,可排除王、朱二人联合作案(无相关利益关系等),或其余人和保洁朱玲芳合作的可能(杀人者不会找不熟悉人作为帮凶,而根据线索朱玲芳也不存在被雇凶的可能)。

根据吴、白二人在门口照面及尸体被发现时间,可以排除吴昕晨焚尸嫌疑(根据线索可知白为去找陆,如果吴昕晨单人焚尸,则会被白秋原发现)。

王+吴:根据线索可知吴昕晨对王嘉明有意,但王嘉明对吴昕晨无意,而通过吴昕晨的线索可知吴昕晨偷盗新型药品并联系猎头,则可排除二人联合可能(如果二人联合作案则王不会自损利益)

白+吴:白秋原和吴昕晨无相关利益关系,仅可知二人相识,同时白秋原身为偏执型人格,较难和他人合作杀人。根据监控线索,白秋原后到,如果其为帮凶,则应为吴昕晨杀人(或迷晕陆怡然),白秋原焚尸(或杀人加焚尸)根据线索可知白秋原对死者是有杀心的,并且其也实行了计划一在杯口的氰化钾,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二人作案,则应为预谋作案,白秋原无必要再布置氰化钾,根据其聊天记录可证,白秋原并不清楚陆怡然的行程路线,故而可做辅助排除线索。根据婚戒、玫瑰花、聊天记录可确定白秋原本打算于今日向陆怡然求婚,即其并非预谋杀人,故可降低其作为帮凶焚尸的可能。

白+王:二人无相关利益。且不存在雇凶杀人等可能。

案发现场

1.根据案发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可确定园区自研究所外有大量监控盲区。案发现场的窗户只可从内部打开则直接排除凶手从外部绕开监控从窗户进入研究所的可能;

2.结合窗框上的衣物纤维及窗户关紧却未上锁的状态可以推断凶手是通过窗户从实验室离开并从外部关上窗户;

3.实验室未丢失物品可得凶手是带了自己的物品作为助燃物。

根据以上信息,再次梳理嫌疑人线索可得出以下结论

1.白秋原:现场死者的水杯边缘检测出氰化钾成分,而水杯内部干燥且无指纹,说明该水杯短时间内并未用来喝水。根据监控线索,如果是中毒而死,则应为白秋原进入(18:40)后陆怡然二次进入时(19:05),如果如此,白无焚尸机会,通过上述总结,无合作焚尸可能。并结合死者尸检报告内容,可以判断死者并未喝下毒物而是死于扼死或勒死的机械窒息,因氰化钾在正常状态下呈白色圆球形硬块、粒状或结晶粉末,对应白秋原家中未标记的白色粉末可得出白秋原为下毒者。因此可得白秋原杀人未遂。

根据嫌疑人聊天记录,死者再次用去闺蜜家等理由欺骗白秋原,实则是与异朋友见面;而特殊的日期、家中的戒指盒和散落的玫瑰花瓣均指向白秋原想要在当日求婚,因此白秋原产生杀人动机。然而聊天记录时间表明白秋原在当晚18:17收到信息,结合其并未销毁家中毒物的行为可以推断白秋原是激情杀人;而现场情况显示死者遇害后经火焚烧,且凶手利用监控以及焚烧手法消除大量作案痕迹,乃是预谋杀人的表现。同时如果是白秋原用丝带勒死了死者,其完全可以销毁丝带,而不是带回家增加自己的嫌疑,故排除白秋原作案可能。

2.王嘉铭:根据同事口供可知,王嘉铭与死者当天下午发生争吵;聊天记录显示王嘉铭有把柄在死者手中。根据聊天记录中死者的描述,该秘密很有可能导致研究所倒闭;另一方面,根据线索显示王嘉铭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因此可结合推测王嘉铭杀机为为了保住研究所以及保持给予家人治病的经济来源而杀害死者。

王嘉铭的作案嫌疑为随身物品中的吸入式七氟烷为麻醉剂,加上其返回现场寻找死者的怪异行为和日记本中的话语。然而根据口供线索,最近研究所有新的合作项目,是研究所发展的重要关头;他可以通过让死者永远闭嘴来达到目的,却没有任何理由选择在自己的研究所对死者行凶甚至焚尸,会导致其研究所遭到利益上的损害,与其动机冲突,且其能在现场动手焚尸的时间均有第二人存在。因此王嘉铭嫌疑下降。

3.吴昕晨:经辨认,吴昕晨家中画作中的男子为王嘉铭,结合画作背后的歌词可以推断吴昕晨对王嘉铭有意。吴昕晨与死者的聊天记录以及吴昕晨本人囗供均表明吴昕晨对死者有强烈不满;而吴昕晨与猎头的聊天记录以及清洁工描述的晃来晃去可疑行为增大了吴昕晨的犯罪嫌疑。但根据时间来看,吴昕晨并不存在保洁离开后,白秋原到达前焚尸的可能(较容易发现且应触动警报),故初步排除吴昕晨。

根据现场冷藏柜中丢失的新型药品和吴昕晨保温杯中的冰块,以推断吴昕晨案发当日偷走了新型药品并利用保温杯和冰块暂时存放(因药品需放在冷藏柜中冷藏,其他嫌疑人不具备工具实行偷盗行为)。

3.延时装置的可能:尸体旁的少量玻璃碎片存在凶手进入现场留下此痕迹或通过延时装置行凶留下此痕迹两种可能。

假设凶手通过延时装置行凶,可根据排除单独焚尸可能的方式推出王嘉铭、朱玲芳及吴昕晨不具备在得知第二人在场时布下延时装置的理由,否则很有可能会被他人发现;而白秋原则于当晚18:17收到信息后才产生杀机无足够时间准备延时装置,因此排除使用延时装置行凶可能。

根据监控记录,在排除多人作案及延时装置的可能后,可以得出最后进入监控的陆怡然并非死者本人。根据身高与体重线索,只有吴昕晨与朱玲芳于死者身高一致,而冬天因衣服臃肿,也较难确认身型。

根据监控记录和尸检报告的死亡时间可做三种推测,即第一种,两次出现在监控的死者都是真的死者,第二种为第一次是真的,第二次是假的,第三种为两次都是假的。

第一种:根据死后焚尸切无延时装置可直接排除。

第三种:如果两次都为假的,其没必要出来之后再进去一次重复作案,只能增大嫌疑人嫌疑,而不能摆脱嫌疑,故可排除。

即仅剩第二条可能

同时假设19:05假扮死者进入现场的为吴昕晨,距离保安听到烟雾报警器进入现场只有25分钟。即使吴昕晨的携带物品中有打火机,她仍需大量助燃物品在有限时间内销毁作案工具及死者尸体。根据现场线索,实验室并未丢失任何其他物品,而吴昕晨本人并未携带任何助燃物品可做辅助排除吴昕晨的线索。

4.排除其他嫌疑人后,即可锁定本案的凶手为清洁工朱玲芳。根据凶手换装假扮死者重回现场的结论,凶手必须拥有两套自己的衣服并且留下一套在现场备用;同时,凶手外形特点也应尽可能与死者相近。根据警方调查线索,朱玲芳工作间有两套工作服;同时,邻居口供中提到朱玲芳反常地烫了头发,两者皆指向朱玲芳满足转换身份的可能。朱玲芳的工作间内有消毒酒精可作为助燃物,工作服内有火柴可以完成焚尸。

从杀人动机的角度分析,尽管朱玲芳声称自己与死者并无深仇大恨,但对比吴昕晨聊天记录中死者到研究所的时间和朱玲芳口供中到园区做清洁工的时间可以推出两者时间基本吻合。朱玲芳家中女儿一直到初中的奖状可以推测女儿生前就读于初中,而死者履历中曾任初中实验老师被辞退,因此可以假设死者在任职初中教师是曾与朱玲芳女儿产生联系因此成为朱玲芳的杀人动机。根据死者在朋友圈中喜欢晒生活点滴的习惯和朱玲芳应聘清洁工的时间点,可以进一步确定朱玲芳因女儿特意找死者寻仇的可能。

根据现场痕迹分析,尸体周边的大量碳灰极为反常,可推测有不明物体与尸体被一同焚烧(如作案工具等);同时,通风橱下柜子里的奇怪灰尘擦除痕迹结合柜子内遗留的头发,可以推测该处痕迹极有可能是凶手藏匿和移动尸体的过程中留下的。

科普知识

激情杀人

指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不如有预谋的故意犯罪。

烧死与死后焚尸区别

生前烧死胃内是可以查见炭末的。烟灰炭尘沉积越深,越能证明是生前吸入。死后被焚,炭末仅会在囗鼻部,而不会出现在胃中。因为尸表的烧焦情况不一,单凭肉眼难以进行判断,所以病理专业的法医会进行解剖,取气管和肺的切片,拿到仪器下进行观察,从而判断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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